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83號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6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