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張碧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 張碧雲 葉國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碧雲等間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4,17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