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何筱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何筱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