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繼承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張林素花、張存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張林素花 相 對 人 張存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林素花迄起訴狀送達之日止積欠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69,077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先前已 經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