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調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黃元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黃元益 黃阿楠 黃博敏 黃奕棋(歿)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 黃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固依民事訴訟法有管轄之規定,然家事案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以符合設立家事法院、及使家事事件能集中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定程序審理之目的,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家事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至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甲○○與聲請人間有現金卡、 信用卡債務;相對人等間因母親黃王碖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死亡,就遺產公同共有存款,且無不得分割之約定 ,聲請人欲代位相對人甲○○向其他相對人等主張分割遺產, 為此聲請調解分割遺產、請求依各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調解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上開法條規定之意旨,應屬家事事件而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是聲請人誤將本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