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福川、黃子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福川 被 告 黃子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8萬元,經原告於同日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並約定111年5月1日清償。詎被告迄今未清償分文,迭經原告催告, 均置之未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為:我沒有跟原告借錢,我是原告跟當鋪借款1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我拿了其中8萬元,該8萬元是我幫原告買保險,原告拿走我新手機、公司益生菌、買公司產品的錢。原告還對我性騷擾,不還錢給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於111年4月1日向訴外人聯合當舖貸款10萬元, 並由被告取得其中8萬元等情,有聯合當舖清償證明書、本 票、兩造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5、9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 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返還借款8萬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8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 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向原告表示:「4月1日1 0萬福川取2萬 剩下是子岑取。利息子岑付4月底 陳大哥 還2萬 子岑還8萬」等語,有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截圖存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可徵被告向原告取得8萬元 ,並與原告約定利息、還款方式,核與原告主張被告於111月4月1日借款8萬元等情相符,堪認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甚明。至被告辯稱其僅為連帶保證人等語,然被告如為單純之保證人,應無向原告拿取8萬元貸款,並於保證 責任確定發生前,即約定由其繳付利息及償還部分貸款之理,被告所辯,自難採信。又原告陳稱當初向當鋪貸款時,是以原告名義為借款人、被告名義為保證人,實際上是原告取得10萬元貸款後,由被告向其借貸其中8萬元等情 (見本院卷第80頁),於一般民間貸款實務上,並非絕無可能,互核與上開記事本紀錄內容亦吻合,足認於外部關係上雖以原告為借款人、被告為保證人,然兩造內部關係實為消費借貸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8萬元,自 屬有據。 ㈢又被告雖辯稱該8萬元係幫原告買保險、原告拿走其手機、 公司益生菌、買公司產品的錢,並提出發票單據為憑(見本院卷第83頁)。惟被告辯稱上情,為原告所否認,且觀諸原告所提發票,係訴外人富麗有限公司購買通訊器材30,900元之發票,尚難認與被告上開所辯有涉,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以被告片面陳述即認其所取得之8萬元係為原告購買保險、原告拿走手機、公司益生 菌、購買公司產品所應支付被告之金錢。況被告取得之8 萬元,如係原告所應支付者,被告自無於LINE記事本中註明付息、還款之理,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