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誠弘科技有限公司、余佳儫、吳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94號 原 告 誠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儫 訴訟代理人 余易達 被 告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 房屋,兩造並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又其於簽立前揭租約時同時交付押租金予被告,今租約已提前終止,扣除費用後,被告應返還押租金餘額等語。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亦為高雄市左營區,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