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柏銘、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紀懿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508號 原 告 陳柏銘 被 告 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訴訟代理人 黃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原告已減縮聲明)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