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陳高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陳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巷0號,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戶籍亦設 於上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告本人亦於上址親收訴訟文書,有回證可考,均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參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