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勝田明典、陳明泉即順盛廣告印刷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陳明泉即順盛廣告印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