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謝繼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靜媛 陳俊榮 被 告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克思即佐治正即VEAL CHRISTOPHER DAVID ROME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電信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