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蘇奕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奕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輪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6,9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