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孫春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吳孫春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哲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47,327元,其中衣服、褲子、 鞋子、手錶、眼鏡、玉鐲子等財物損失17萬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