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曹慧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1號 參 加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慧美、楊淨淳、楊竣閔、楊子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 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