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林廷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20,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