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陳宗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許莞珆 上 訴 人 陳宗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48,1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