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銘有限公司間清償電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1,38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