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柏錚、許鵬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被 告 許鵬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許鵬奇對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而依新光人壽公司民國111年7月27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1471號函,許鵬奇及台灣人壽公司間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361,0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