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冠全、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陳冠全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