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廣學智庫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蔡佩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廣學智庫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來香港雲吞麵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