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