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帝標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第一、二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3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後,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