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思妤、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甘恩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陳思妤 被 告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695號裁定 所示之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