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東其、洪順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黃東其 被 告 洪順彬 林室融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