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臺芳蘭、兆誠科技有限公司、葉惠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被 告 兆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誠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4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