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2號原 告 呂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