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品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品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品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