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誠弘科技有限公司、余佳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88號 原 告 誠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容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