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許鵬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被 告 許鵬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許鵬奇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而依台灣人壽公司111年4月28日台壽字第1110002838號函,許鵬奇及台灣人壽公司間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197,0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