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輔間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