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黃綵璇、劉坤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相 對 人 劉坤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 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相對人劉坤彬戶籍謄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