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汶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李汶蓉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和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和解契約存在向相對人聲請調解。又相對人設址於臺南市東區,有聲請人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