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健檢及臨場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顏家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柯惠玉 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僅送達於被告登記地址(本院卷第41頁),並未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嗣本院再次向被告登記地址寄送開庭通知時,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61頁),致先前起訴狀繕本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爰裁定於113年3月20日14時33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