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張庭瑄 被 告 雄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依對被告所為公示送達,就審期間容有不足,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2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