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朱桂萱、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朱桂萱 被 告 李昆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 告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3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