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2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鄭安雄 被 告 張英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38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7,538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 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擦撞原告保戶瑞敏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賴昱揚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110年1月6日 發照)。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102,700元(零件費用82,700元、工資費用20,000元),因此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代位系爭車輛車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 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過調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經其提出系爭車輛行照、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表、系爭車輛照片8張、發票等件附 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27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核閱無誤(本院卷第55至7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被告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計算其 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4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 開【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發照日110年1月6日,迄本件 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1月19日,已使用0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7,538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82,700÷(4+1)≒16,540(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 )×(使用年數)即(82,700-16,540) ×1/4×(0+11/12)≒15 ,1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82,700-15,162=67,538】。加計無庸 折舊之工資(含烤漆及板金費用)20,000元,共計87,538元,此為系爭車輛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即112年8月5日起(本院卷第103頁)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