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賴政雄、海岸蝦莊有限公司、賴秋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賴政雄 被上訴人 海岸蝦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岸蝦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60,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