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蔡政璜即小太陽皇家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蔡政璜即小太陽皇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3月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借款利率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 31日起至115年3月5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浮動調整計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8萬3,0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0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