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閔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27,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2,32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