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毓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08號 抗 告 人 黃毓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