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賴昭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昭閔 泰銓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蜜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30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2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