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明政、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吳明政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