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拓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陳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朱昌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