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曾弘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 告 曾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弘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