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希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