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