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玉彬、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林玉彬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即蝦皮購物)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即蝦皮購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