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