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