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芳榛、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陳冠博、第一國際姿容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許芳榛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被 告 第一國際姿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振祐